关于抖音的实践心得: ②焦和平:《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2013年1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第10页。青岛大学13也有的人利用移动端观看网络直播活动,移动网络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传播已经无法再简单的归类为有线或无线传播的任何一种。若将有线直播和无线直播分开讨论,根据以上定义,似乎可以将无线互联网传播归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但我国在2000年《著作权法》修正时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2016年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此来控制网络传播的行为,若将无线网络传播行为归为广播权而不归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似乎有些舍近求远,也有悖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逻辑美,且由于广播权在制定时指的是电视信号,不包括现在的网络信号,将网络直播行为归入广播权控制也略显牵强。目前有的学者提议增加广播权的权能来控制直接以有线进行传播的行为,这样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的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行为都可以归于广播权的权利范围内,本人不赞同此种做法,原因还是基于广播权形成的历史背景,把无线方式的网络传播归入广播权有曲解现有法律条文的嫌疑,再者我国既已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作为网络传播的一种方式却被割裂出来归为广播权来调整,不仅是逻辑上的南辕北辙,甚至会模糊《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之间的界限,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困惑。总之网络直播表演行为在广播权框架下需要分为无线方式传播和有线方式传播,然而两种传播方式针对同一网络直播表演行为早已难以区分,不论是表演者还是观众都有可能采取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发布表演或者观看表演的行为,为迎合广播权的认定,就要强行区分哪些表演是通过有线传播、哪些表演是通过无线传播,这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会造成毫无意义的司法资源浪费,所以本人认为网络直播表演无论是有线传播或无线传播均不应由广播权调整,网络直播表演不宜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三)信息网络抖音上视频点击率怎么赚钱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关于抖音的实践心得: 千聊live平台多元化的课程承载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课程内容的丰富性提供了保障。二渠道开放性新媒体技术极大的改变了媒介生产者和媒介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提供的信息已经不是简单的线性、单向的传递方式,而是多向的网状流动状态,消弭了课堂与其它社会环境之间的壁垒。千聊live作为知识传播平台,是一个具有公开性质的传播渠道。首先是直播间创建权限的公开性。千聊live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创建直播间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只要在关注千聊live公众号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直播间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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